【新产业创新研究院】加快低空经济立法:构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基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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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经济发展的宏大版图中,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,正快速崛起,成为推动产业升级与经济增长的新引擎。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,低空领域不再只是传统航空的附属,而是孕育着无限可能的新兴产业高地。从无人机配送、低空旅游到应急救援,低空经济的应用场景日益丰富,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。

低空经济,一般指在垂直高度1000米以下,根据实际需求延伸至不超过3000米的低空空域范围内,以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,带动航空器研发、生产、销售,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、飞行保障、衍生综合服务等多领域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。其产业覆盖面广,横跨一二三产业,不仅涉及航空器制造业等第二产业,还包括航空物流、低空旅游等现代服务业,以及农业植保等第一产业的应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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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低空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,也面临着诸多法治困境。尽管我国已初步构建起涵盖《民用航空法》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等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,但现有立法多以传统航空器管理为核心,缺乏对低空经济整体发展的全面考量。在空域管理方面,我国长期强调空域主权与安全,采用较为严格的单一空域审批模式,限制了低空空域的合理开发利用,阻碍了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。在地方层面,各地关于低空经济的政策多以方案、规划等形式呈现,缺乏上升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专门法律文件,导致在质量管理、风险防控、事故处理等关键法律问题上缺乏明确规范,政策“碎片化”治理现象严重,缺乏法治的系统性与层次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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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低空经济的立法思路上,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:

央地协同立法模式:在中央层面,应制定一部促进型的《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法》,整合无人机管理、空域管理、准入运营、飞行安全、数据保护等多方面内容,充分发挥立法的激励与倡导功能,为低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框架。在地方层面,各地应依据《立法法》,结合自身经济条件、地理环境等特色,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低空经济法规。比如,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重点发展低空旅游产业立法;农业大省则可围绕低空农作产业制定相关法规,实现因地制宜、特色发展。

优化管理体制机制:设立专门的低空经济管理监督机构,明确军民融合、经信、发改、交通、民航等多部门在低空经济领域的职责,避免出现“九龙治水”的混乱局面,确保法律政策的有效执行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,针对不同的低空经济应用场景,搭建跨部门协调机制,优化划设航线、空域运营、审批管控等资源管理流程,提高资源利用效率。创新激励支持机制,在财政、金融、土地、准入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,设立专项基金,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低空经济领域,形成政府引导、市场主导、技术推动的良好发展格局。

畅通权益维护渠道: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与化解体系,利用实时监控系统对低空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测,及时评估风险等级,特别是针对隐私保护、数据安全等新兴风险,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细化的处罚标准。明确低空经济活动中的归责标准和救济路径,在无人机侵权等案件中,结合《民法典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精神,合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,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,降低受害者的维权难度。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,针对低空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噪声、光、化学等污染问题,明确环境评价的内容、流程和结果应用,确保低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。建立健全应急响应与特殊处置机制,针对消防、应急救援、医疗急救、飞行事故等紧急情况,制定快速响应和处置预案,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
健全各类标准体系:丰富低空经济行业标准类型,在现有《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术规范》《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(eVTOL)起降场技术要求》等行业、团体标准基础上,进一步制定数据安全、飞行监管、场地建设、准飞参数、市场准入等具体标准。各地也应积极发挥本地标准的先行先试作用,为全国性标准的制定提供实践经验。优化人员从业标准,针对低空经济对专业人才素质要求较高的特点,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事故救援标准,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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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空经济立法将为这一新兴产业的腾飞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。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,低空经济将在安全、有序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,成为推动经济增长、产业升级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。在法治的护航下,低空经济有望开拓更多创新应用场景,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与惊喜,助力我国在全球低空经济领域占据领先地位,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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